无罪案件|贷款变跑分?两地立案、三易罪名,一审实刑,二审改判无罪!
鲍智、唐健
【导语】
2025年3月,在北京市延庆区某村庄经营农家院的陈某某,因网上贷款事宜,接连被云南、武汉警方带走接受调查,前后被认定涉嫌诈骗、帮信、盗窃罪,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
2025年8月,此时陈某某已被关押在看守所近5个月,陈某某家属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慕名来汉请求我所为陈某某提供辩护。我所经初步研究,认为该案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可能存在重大问题,不排除是一起错案,遂接受委托,指派由合伙人鲍智、唐健律师作为案件承办律师,并联合数位律所同事一起,组成工作团队,为陈某某提供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们经会见了解到,陈某某归案初期坚持无罪辩解,捕后心态逐渐发生变化,如案件可以“实报实销”或缓刑也能够接受,但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给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11个月,无法达到“实报实销”的效果,所以陈某某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因律师介入案件时该案已进入一审审判阶段,辩护团队及时调取卷宗,各自分别阅卷、独立研判。经阅卷慎重研究,团队成员不谋而合,均认为本案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重大问题,具备无罪辩护的条件。在后续会见中,律师向陈某某详细分析了案件的各种可能性,对比了无罪辩护方案和罪轻辩护方案的利弊,最终陈某某更加坚定了自己无罪辩解的信心。
基于上述情况,辩护人经与陈某某协商,在一审确立了一套“无罪+罪轻”的辩护方案,意即在做案件定性辩护的同时,对陈某某在案件中存在的有利情节一并开展辩护。
遗憾的是,一审法院未能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观点,作出了有罪判决。仅在陈某某坚持无罪辩解的情况下,认定陈某某犯盗窃罪,对量刑建议进行了调整,改为有期徒刑9个月。陈某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仍委托原辩护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辩护人在二审中,除进一步加强论证无罪辩护观点外,继续提交一审未予准许的调查取证申请。同时,辩护人提交了能够显示陈某某所经营农场状况的书面材料、视频等证据。二审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高度重视,不仅同意了辩护人提出的开庭审理申请,还在庭后聘请了多位专家进行论证,也多次召开法官联席会议、审判委员会,最终在二审开完庭半年后,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陈某某无罪。
陈某某被平反昭雪,人生拨云见日。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鲍智、唐健律师,也因此案中尽职尽责的专业表现,有幸摘得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公认的刑事辩护桂冠上最璀璨的明珠——无罪判决。
【案情回顾】
北京延庆区某村居民陈某某因经营农庄需要资金,在网上寻找贷款机会时找到深圳A和B两家金融公司,随即分别添加了对方企业微信对接贷款事宜,协商一致后,签订了贷款服务居间合同。接着,对方以“美化流水”为名要求其提供对公账户,陈某某便将其两张实际控制的某公司账户 U 盾及营业执照分别邮寄给了A、B两公司(后该账户被用于电信诈骗网络犯罪)。随后数日,陈某某通过手机短信得知邮寄给B公司的账户有数笔资金共计80 万元流入,又陆续被转出。后陈某某微信联系B公司工作人员时,发现被拉黑(前一天被A公司工作人员拉黑),遂到银行办理了限制B公司所使用账户单日额度手续。同时,在办理限额手续过程中陈某某意外发现当日B公司所使用账户又转入30万元。次日,陈某用账户结算卡从该账户取款共计3万元,用于归还农庄工人借款和公司经营。对方发现账户被限制、资金被取出后,又重新添加陈某某微信,要求解除账户限制、返还账户余款,陈某某要求B公司提供转账账户持有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对方拒不提供。僵持几日后,陈某某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说明上述情况。
【案发过程和侦查、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
陈某某向当地公安报案后不久,云南某受害人在当地报案(A公司涉及的账户),云南警方通知陈某前往配合调查,以诈骗罪对其刑事拘留,数日后取保。
又过了一段时间,武汉某受害人报案(B公司涉及的账户),武汉警方将陈某某抓获归案,以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刑事拘留并报捕,检察机关以盗窃罪批准逮捕。随后,云南警方将案件移送武汉警方合并审理,在此期间陈某家属代为退出3万元。
经侦查和审查起诉,公安、检察机关认定陈某某的犯罪事实为:被告人陈某某因贷款人员无法提供转账方身份信息、被拉黑等察觉异常,在明知对公账户内资金可能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于2025年3月14日、3月15日各取出人民币1.5万元、1.5万元。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03【争议焦点】
焦点一:主观方面
控方认为:陈某某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辩方认为:陈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一)陈某某贷款确有合法事由
第一,陈某某有确切的贷款事由,与对方签署有正规合同,且双方约定了违约金10万元。在洽谈贷款服务合同过程中,陈某某再三强调不得利用自己的账户违规洗钱,必须提供相关合同、发票,如果违约将向守约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设置,主要是为了防止对方“美化流水”后没有贷款成功,以及不能提供相应合同、发票,导致陈某某承担本不需要承担的税负。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和陈某某的经验,税额大约是流水金额的5%左右,而需要走的银行流水金额预计在200万元以上,故将违约金数额定为10万元是符合合同实际情况和商业交易习惯的。
第二,陈某某依约将U盾、密码交付,开始操作走银行流水后,对方不但未提供相关合同、发票,还拉黑陈某。陈某某在无法联系到对方的情况下,担心对方无法完成合同,准备办理限额手续过程中,发现对方又向自己的账户转入30万元。为避免损失,在限额后当天取现15000元,系不得已而采取自救行为,并且事后也得到对方的追认。
第三,次日取现的15000元,系在对方明确表示同意陈某某留存5万元保证金后实施,应当认为是依照合同采取的正当民事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更不可能构成犯罪。
(二)取现目的并非是为了非法占有该款项,而是为了督促对方及时积极履行合同,取得贷款
第一,陈某某取现后并未采取否认事实,或主动失联的方式逃避追讨。陈某某取现时很清楚一旦取现,对方有U盾、密码在手,一定能及时发现并向其追究,但其在对方重新申请加微信好友时没有拒绝,也没有不予回复或否认此事,反而是在对方求证此事时第一时间承认取现,并提出解决方案,将取现的金额作为履约保证金,待贷款下发后如数归还。
第二,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对方工作人员在发现陈某某取现后,多次在微信上以同意陈某某“留存5万元或20%保证金”为条件,要求陈某将剩余的款项取出或转账给他,陈某均当即明确拒绝,并一再强调不要这个钱,只要贷款下来,服务费和保证金均会如数支付和归还。此举也足以证明陈某某取现并非为了非法占有该3万元,只是为了促成贷款完成。
第三,陈某某本来可以将30万元全部取出,但其只是克制的行使合同权利,将取款额严格限定在违约金范围之内。这也与一般盗窃犯罪中窃取财物多多益善的想法不符。这也侧面印证出,陈某某并非想通过“黑吃黑”非法占有该3万元。
(三)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该情况,以行动表示愿意将该款项交由司法处理
第二次取款15000元后不久,陈某某即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如实陈述了取现3万元的前因后果和事实经过,将自己和30万钱款置于公权力处置之下。也就是说,一旦报案,陈某某扣留的3万元保证金的归属就将由法律决定,而不可能被陈某某实际占有。该款项不论应否归还账户实际控制人,均可以通过民事程序实现救济,这种举动,也与盗窃犯罪的采取秘密行动,不敢见光,有着天壤之别。
焦点二:客观方面
控方认为:陈某某客观上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辩方认为:陈某某客观上也不符合盗窃罪的秘密窃取特征及危害结果
(一)陈某某全程未隐匿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也未逃避此事
事前事中事后,陈某某提供给对方的公司及个人的身份信息和地址、电话均是客观真实信息,在明知对方工作人员马上会找到自己讨要的前提下,自始自终也没有做过否认、逃避的举动。足见其光明磊落,不具有盗窃罪的秘密窃取的特征。
(二)陈某某取现3万元的用途正当和时间紧急,具有临时支配性
陈某取现3万元后并非用于挥霍,而是正当的偿还债务(工人生病治疗需要费用)和支付农庄日常开支费用,并且其主观目的只是临时周转,而不是长期占用,如将来通过进一步协商或者法律裁判,需要偿还时可以及时到位,显然并非恶意占有,打算无故不予归还。
(三)陈某某也是轻信跑分人员的受害者,且承担了应尽的还款义务
不可否认,电信诈骗案被害人损失惨重,除了陈某某限额的对公账户中的30万元,其他的至今无法追回。对此情形,陈某某想不到,也不愿意看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陈某某在本案中,同样是受害者,他的U盾被骗走不能收回,过账200余万元的税款也等着他支付。虽然是他自己为了取得贷款,轻信对方,违规伪造银行流水所致,可以说是咎由自取。但其并没有逃避自己所犯错误所应负的责任,承担了返还3万元义务。即便陈某某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为提升贷款额度,伙同对方伪造银行流水,有违反相关金融机构贷款规定的行为。取现作为保证金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方法,在民法上是否恰当有待商榷。但该行为与明知自己不具有合法占有依据,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恶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盗窃犯罪行为,仍然有着本质区别,对本案只需通过行政手段处理足以规范和调整,不应也不需要动用刑事手段调整。
焦点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控方认为:陈某某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辩方认为:陈某某的取现行为非但没有制造更大的危险,造成诈骗被害人损失扩大,反而对公安机关追回被害人30万元损失提供了有利条件
因对方无故“拉黑”陈某某微信,陈某某担心对方履约不能,迅速到银行办理了转账限额(每日不超过5000元),同时取现3万元,并在取现后主动报案,为公安机关后续及时追回电信诈骗被害人30万元的损失保留了可能,创造了有利条件。虽然陈某某直接控制了其中3万元,但报案时这3万元就应当视同被置于法律保护之下,不会无法追回。反之,如果陈某某没有这么做,听任对方继续转账,或者不取现,那么可能导致30万元被转走,至今无法追回。故陈某某取现的行为不具备刑法盗窃罪的法益侵害性。
【辩护难点】
1.一审开庭时辩护人权利被限制。法庭调查环节,法庭不准许辩护人发问,理由是经过公诉人和法官的发问,案件事实已经清楚,辩护人无需发问,而且辩护人发问需要经过法庭准许,现在法庭不准许。对此辩护人当即抗议,数次无果后,依法申请审判长回避,经休庭审判长请示院长后,恢复庭审,准许辩护人发问,但要求最多只能问5个问题。
2.二审不开庭为常态,开庭为例外。基于二审开庭难的现状,辩护人以一审审判程序严重剥夺律师辩护权利,相关事实没有查清为由,提出二审开庭书面申请,成功争取到二审线下开庭。通过二审庭审,充分进行了发问、举证、质证、辩论,特别是让当事人有机会当着法官的面详细陈述无罪的事实和理由,为最终翻案打下有力基础。
3.一审先入为主,参考2个典型案例,都是典型的“跑分黑吃黑”盗窃案件。一审法官认为陈某某的行为与典型案例的情形极为相似。辩护人提交案例对比的评析意见,详细阐述了本案与上述典型案例,在对上游犯罪的明知情况、取现的事由、实施的手段、到案的方式、对账户资金占有的期望等五方面的本质区别。但一审法官最终没有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坚持做出有罪判决。 所幸该辩护意见最终被二审法官采纳,得以改判无罪。
【办案心得】
1.律师的临场应变能力很重要,当律师合法权益被限制剥夺时,要随机应变,敢于反抗,敢于斗争。
2.不能受限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参考的典型案例定性,不能放过任何细节,要找到参考案例与具体办理案件的实质区别。
3.无罪辩护不是一味的跟公检法对抗,要学会在斗争中找“队友”。 二审中以“公正判决,维护当地司法环境和司法队伍整体形象”为切入点,成功说服二审法官敢于担当,勇于纠错,直接改判无罪。
4.无罪辩护离不开当事人和辩护人的坚持,而无罪判决的作出,除前述因素外,还依赖于司法机关的勇气和担当,有时还需要一点运气。作为辩护人,我们只能做好自己份内的工作,而无法去控制其他因素。只有坚持努力做到辩护过程的完美化,才有可能实现辩护结果的最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