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公安环节请律师有用吗?
——论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侦查环节的主要工作方法和作用
近年来,笔者遇到很多朋友,其中不乏从事公安侦查工作多年的老民警,得知笔者辞职后专门从事刑事业务,表示不解:刑事案件你们律师能干些啥?现在管得这么严,找你们能解决什么问题?言下之意,刑辩工作律师难有作为,特别是在侦查环节,看不到案件证据材料,办案民警也不可能向律师透露太多案件侦办情况,或者证据收集程度。律师只能是传个话,申请取保候审,不同意也就罢了。
对此看法,笔者非常理解其心情,也知道原因。但是,据笔者在从事公安法制和侦查工作20余年,辞职后干刑事业务律师7年的亲身经历,笔者必须要说,以上认识是源于角色和立场不同,以及对当前刑事辩护工作缺乏深入了解,形成的固有印象和重大误解。
首先,笔者先说一下为什么那些朋友会觉得律师辩护没什么作用。因为,公安机关的职能是揭露和打击犯罪,通常情况下,不会故意冤枉一个无辜的人。同时,公安机关在对一个人立案,进而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也是有一套严格的证据审查标准和程序把关。据笔者本人及当年身边同事办理的案件结果来看,抓错或者冤枉的对象可谓是凤毛麟角。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安办错案,抓错人的可能性确实微乎其微。或者说,整体上看,公安办案正确率还是很高的。但是,接下来,我要讲一下,整体上方向正确,与有没有辩护价值,辩护能不能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其实并不是一对矛盾。相反的,如果因此放弃积极辩护,放弃依法争取利益,极有可能让当事人蒙受本可以避免的诸多损失。有犯罪嫌疑不代表应该判刑,更不代表一定判多少年刑,判实刑还是缓刑,需不需要继续羁押。这些问题,恐怕除了负责任,懂专业的律师,没人会仔细思考和研究。
很多非法律人士,包括非专业刑辩律师的人员,对刑事案件认识存在一个误区:案件已经发生了,办案单位与当事人无冤无仇,该咋办咋办,顶多找点熟人关系说说人情,送点礼,请人家高抬贵手就是了。殊不知,先不说当前国家反腐反贪高压政策环境下,没有多少人会为了别人的事情担丢工作、脱警服、受处分的风险。即便想说情,总不能直接说此案犯罪嫌疑人是我什么什么关系,看我的面子把人放了,或者少判几年吧。刑事案件是否有罪,有什么罪,罪轻还是罪重,并不是案件侦办之初就明了的。根据笔者30年实务经验,刑事案件的案情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往往是随着案件办理进程呈现动态发展变化。通俗的说,没有哪一个案件一开始就有人成功说准最后到底认定是个什么样的犯罪事实,情节如何。原因在哪里呢?这是因为,犯罪事实不是哪一个人自己说了算,而是根据查明的合法证据,综合判断认定的法律事实。如果不能确定犯罪事实(包括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这一前提,如何知道处理是轻还是重呢?也许,当时办案人认为按他的认识已经处理很轻了,但其实案件实际情况应当更轻。说情的人是不可能知道办案人说的事实是不是法律事实的。所以,人家只要表面上客气点就给了面子,至于是不是得到实际优待,鬼才知道。那么除了办案人,谁最可能知道或者说接近真相呢?在当前制度下,只有辩护律师。国家法律赋予辩护律师依法会见在押当事人及向办案单位了解基本案情的权利。其他人,包括领导和当事人家属,都没有此项权利。只有通过充分合理的运用上述权利,再加上专业高效的沟通,适时提出法律意见,才有可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多的合法权益。
一起刑事案件,或者一名犯罪嫌疑人,律师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否有无罪的可能,或者有没有无罪辩护的空间。这里所说的无罪,并不单纯指没有“违法犯罪“事实,或者对象错误的典型错案。因为除了上述原因,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许多依法应做无罪处理的其他情形,如:1、虽有违法事实,但未达到追诉标准2、或者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但刑法未规定为犯罪,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3、又或者嫌疑人确实有犯罪嫌疑,但据以怀疑犯罪的证据与其他证据或者相关事实之间存在不可解释的矛盾,甚至虽有”被害人“强力指证,但当事人坚决否认且能够作出合理解释,而被害人的指证无法得到其他方面的有效印证4、当事人犯罪时年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5、犯罪已过追诉时效6、法律进行了修改,原来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依现行法律不认为是犯罪7、虽然符合犯罪要件,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追究刑事责任8、当事人对法律不熟悉,自己认为是犯罪,但其实不构成犯罪9、具备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定免责事由10、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后果,但嫌疑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刑法意义上的过失11、意外事件。
以上种种情况,都可能导致案件不构成犯罪。如果律师介入案件后发现有上述情形,根据专业判断可信度高,自然应当严格履职,坚决进行无罪辩护。那么与之相关的辩护工作,就应该是寻找和夯实相关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及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以及积极与办案单位沟通,提供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防止将错就错,木已成舟。这些情形,并不是说公安出发点就不对,只是案件办理之初,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相关法律了解和研究不够深,不够多所致。这时候律师及时介入,并且运用专业法律知识与办案技能揭示真相,正本清源,从源头提醒和防止办错案就很有意义。
当然,无罪案件毕竟是少数,现实中更多的是有罪案件,只是定性和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以及量刑情节上存在争议。这就引出了刑事案件辩护的第二种、第三种选择:轻罪辩护、罪轻辩护。
所谓轻罪辩护,是指当事人的行为确实触犯了刑法,没有无罪的空间,但是办案单位对该行为认识过于激进或者有所偏差,将本应定性处罚较轻的A罪当成处理较重的B罪调查侦办。辩护人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用专业的法律语言和沟通技巧,消除办案单位的成见,从而使当事人得到公正、正确的处理。罪轻辩护,更考验律师对罪名相关构成要件及关键证据标准的精准把握,以及沟通的艺术,既要依法依理阐明观点,又要避免人为制造不必要的对立情绪,让对方心悦诚服接受自己的正确观点。甚至还要合法的影响办案民警的取证方向朝对当事人有利的方向进行。否则,明明知道案子定性不准确,还要看着公安“一条路走到黑“,对当事人是耽误,对司法资源是浪费。对于此类辩护案件,越早介入辩护,就越主动,工作效果就越好。虽然后续阶段,如审查起诉阶段,也可称之为检察院阶段,有的律师也可能通过辩护改变定性。但在当前捕诉一体化的机制下,工作量和难度都会大幅增加,而辩护效果也会差很多。因此,笔者认为,罪轻辩护案件侦查阶段请律师的作用最大,效果也最佳。是最有价值的。
当然,实务中更多的刑事案件既不能无罪,也无法改变罪名,那就需要律师进行罪轻辩护。当前,由于社会治理与科技进步,刑事犯罪整体呈现轻罪化趋势,也就是5年以下刑期的案件占绝大多数。如何通过辩护,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得到从宽,最终获得较轻的处罚甚至免于处罚,需要详细了解案件过程和造成的危害结果,对案件事实、证据、程序、案发背景、当事人生活经历、办案单位所在地刑事政策、相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习惯、办案人的思维方式及对该类案件的认识水平做充分了解和研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辅导,才能取得最佳效果。具体到侦查环节,律师首先要尽快会见,了解当事人的陈述内容及自己的辩解理由,并依法向办案单位了解基本案情。对于事实部分,特别是关系到将来量刑情节的有利事实,一定要尽早确定,避免笔录中模糊甚至相反的呈现。对于可以为将来量刑优惠的从轻、减轻情节,一定要固定甚至主动制造,比如自首、立功,退赔,坦白、谅解等。这些情节的成立,与侦查机关的认识还有支持密切相关,外人即便想帮忙,由于工作纪律、身份所限,对案件情况特别是主要证据情况了解不够,很难帮到点子上,只能“隔靴搔痒”。而律师的介入,则可以让上述工作及时有效开展,也能够通过有针对性的会见让当事人发挥自行辩护作用。反之,当事人身陷囹圄,孤立无援,又对案件未来走向及案件构成要件毫无概念,很可能受到办案人员或者看守所同号嫌疑人的误导,作出错误的选择,错失从宽从轻处理的机会。比如,明明事实无可辩驳,偏要负隅顽抗,结果本不需要逮捕的被逮捕,最后判处实刑。又比如,本可以争取自首的,因为交代不及时,最后未能认定,导致刑期加重。还有,本来案件性质较轻,退赔就可以取保候审,但是没有合法有效的沟通渠道,没有联系确定好退赔方案,导致最后虽然没有判实刑只判了缓刑,但实际羁押时间无谓多了几个月。还有,有的案件其实犯罪数额并不大,但是办案单位先入为主,或者就高不就低,最后到了检察院或者法院环节,厘清了该部分事实,本可能免于起诉(酌定不起诉)或者缓刑,但此时已经羁押了大半年这么久,只能实报实销。如果一开始就及时提供线索和证据,帮助侦查机关在公安环节就查明该关键事实,当事人被取保候审,随后免于起诉(酌定不起诉)或者缓刑的概率就大的多。而富有刑辩工作经验的律师往往就善于把握上述机会,也能够帮助当事人做出对其最有利的选择。一味拒不认罪,或者一味妥协无原则的认罪认罚,都存在客观上办案程序从严对待和加重刑罚的风险。前者是因为错误决策,往往被办案人员认为认罪态度不好,提出处理意见会不自觉的更严厉、更苛刻。后者是一味迎合办案民警,让说什么说什么,让怎么说怎么说,本来没有做的事也违心承认,本来不知道的事胡乱表态说知道,导致案件证据对其极其不利,辩护人在诉讼后期介入辩护,遇到此类情况,处理起来也非常棘手。硬刚吧?可能就将自首或者坦白情节前期努力毁于一旦。打落牙齿和血吞吧?职业素养和良心上又过不去。不论怎么处理,都不如前期做好辅导和当事人、家属配合来的顺畅和高效,当事人风险也最低。因此,即便是认罪认罚案件,侦查环节律师介入辩护工作也是很有必要的。
除了上述不同辩护场景下的工作,律师在侦查环节还可以给当事人提供程序利益保障以及法律咨询(包括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及涉嫌罪名及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家事传达等服务。因为那些内容相关文章很多,在此不再赘述。
以上各项辩护方案,并非一经确定便不可更改,而是随着案件的侦办进程发展,证据和事实的认识清晰,适时作出合理调整。也就是说,无罪辩护方案可能会因为阅卷后发现犯罪定罪基础证据无可辩驳,调整为轻罪或罪轻辩护方案。也可能,在仔细审查证据后,发现虽然当事人自己认罪,但核心证据无法得到有效印证,或者严重违法应予排除,依法不能认定为犯罪,轻罪或罪轻辩护方案调整为无罪辩护。当然,每一次辩护方案的制定和调整,都应该让当事人和家人充分参与,并且得到当事人的明确同意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