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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立功不应机械理解“协助抓获”

2026.07.27 · 立功 / 量刑情节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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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 / 量刑情节 / 刑事辩护

一、基本事实

2018年6月至11月,甲受他人邀约,共同开办公司,以诱使他人入金投资炒,诈骗他人钱财。其中乙涉嫌明知诈骗,而为该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从诈骗所得中分红获利。

2018年11月14日中午12时许甲在东莞东城区被抓获后,主动配合公安民警抓捕同案人员乙,提供乙工作地点及居住地址,并于当天下午带领公安民警至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新村将乙抓获。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证明、办案民警的证言、甲、乙的供述及乙到案经过证明。

一审法院以甲没有直接带领公安民警进入同案犯的居所抓获同案犯为由,否定了甲的立功情节。

二、类似案例

李海城诈骗案

审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01刑终714号

判决摘录: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本案中,现有证据证实,民警根据涉案手机店老板李某6提供的监控录像,锁定并追查到上诉人李海城;李海城被抓获后,在侦查人员尚未掌握其有同案人的情况下,主动交代原审被告人李佳钦的姓名、手机号码、住所地址等基本情况,还带领侦查人员前往李佳钦公司的员工宿舍、办公地点寻找,并在民警的要求下配合发信息给李佳钦确认其位置;虽然李佳钦没有回复,但侦查人员通过在公司现场的李佳钦同事的电话联系,将李佳钦约回至公司后抓获。可见,李海城带领侦查人员到达李佳钦所在公司的行为,对抓捕李佳钦起到较大的协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立功。

三、本案中立功情节认定的意见

立功规定中“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的带领二字,不应当机械的要求被告人一定要带领办案警官到同案犯面前,但凡被告人能够穷尽其所能,带领办案警官到同案犯的实际居住地、工作地,并成功抓获同案犯,就应当被认定为立功。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协助抓捕同案犯成立立功关键在于:是否积极主动配合侦查机关实施抓捕;是否因为嫌疑人的帮助直接实现了抓捕目的。只要是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为协助抓捕穷尽了所能,不论是否最终是不是直接参与抓捕,都应当认定为立功。
2018年11月14日中午12时许甲在A市某城区被抓获后,主动配合公安民警抓捕同案人员乙,提供乙工作地点及居住地址,并于当天下午带领公安民警至B市某区某村将乙抓获。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证明及乙到案经过证明。

甲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侦查人员未能掌握和通过户籍资料无法查询到的乙当时实际工作地址和居住地址,并带领侦查人员从A市前往B市找到该地点,使乙在收网行动当日即顺利到案。虽然甲最终按照侦查人员的安排在楼下车上等候,但是找到乙的住处所处的村子及楼栋,完全是甲的指引所致。之所以没有亲自上楼参与协助抓捕,是由于甲自己确实不知道具体的房间位置以及服从侦查人员的安排,并非甲有意隐瞒或故意推托。整个过程甲都是积极主动、全力配合的,这也充分反映了甲的悔罪态度良好。如果没有甲的配合、协助,至少当天公安机关是不可能抓获乙并连同其他同案犯一起押解回办案单位所在地——嘉鱼县的。该行为为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和押解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减少了办案成本,符合法律规定的立功情形。

一审法院以甲没有直接带领公安民警进入同案犯的居所抓获同案犯为由,否定了甲的立功情节。如此理解适用法律,可谓是极其没有责任担当,也完全曲解了刑法立功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本意。正如犯罪没有完全按照刑法条文或教科书写的那样的犯罪,立功也不应该完全按照刑法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那样来实施。只要牢牢把握住两个根本:是否积极主动配合侦查机关实施抓捕;是否因为嫌疑人的帮助直接实现了抓捕目的。至于具体如何配合,如何抓到,无法一一列举和穷尽,不能因为没有具体的条文规定,就对符合立功实质的行为不予认定。所谓,入罪以法,出罪以理,只要嫌疑人的立功行为方式不为法律所禁止,都应当肯定和鼓励。本案中,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侦查人员事先未能掌握和通过户籍资料无法查询到的乙当时实际工作地址和居住地址,并带领侦查人员从A市前往B市找到该地点,使乙在收网行动当日即顺利到案。虽然甲最终按照侦查人员的安排在楼下车上等候,但是找到乙的住处所处的村子及楼栋,完全是甲的指引所致。而且通过甲的配合、协助,客观上也让公安机关当天顺利抓获乙。故甲的积极协助为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和押解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减少了办案成本,符合法律规定的立功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