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的设立过程及适用范围
靖霖武汉所 鲍智
我国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了以暴力手段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犯罪构成及刑罚处罚。笔者结合该罪的设立过程及工作实务,对该罪的设立过程和原因进行回看,并就该罪的理解适用问题提出个人观点,供相关法律工作者参考:
一、本罪的立法沿革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该规定对于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手段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的定性和处罚,并未作出专门规定,也就是对上述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作出了相同的法律适用和处罚规定。警察执法行为未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对待,与其他行政机关一样。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77条增加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规定从重处罚。上述规定,在原来妨害公务罪中加入暴力袭警行为从重处罚规定,有助降低袭警行为发生,保护警察执行公务期间权益。但该规定仍然未突破妨害公务罪量刑幅度上限,在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结果(重伤以上)的条件下,最高刑期仍为三年有期徒刑,对于暴力袭警并未实质性加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规定才真正做到了从定性和处罚两方面同时体现了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重点保护和对相关不法行为的加重处罚。“打警察要重判”的观念逐渐确立。
二、对袭警罪专门作出立法规定的现实必要性和制定合理性
早在2003年,35位全国人大代表就曾提议刑法增加“袭警罪”条款。当时讨论时有两种截然不同意见:支持者表示,这有利于维护警察权威;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可体现法律对袭警行为严惩的决心,能使警察从内心感到自身权益有法律捍卫,进而提升执法安全感,更重要的是对袭警者和犯罪分子有威慑。反对者认为,没必要在法律规定上对警察进行“特殊照顾”。我国刑法已对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设立妨害公务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来就包括人民警察,倘若再单独设袭警罪,可能造成法律上的重复设计,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如果为保护警察设立袭警罪,保护法官是否设袭击法官罪?以此类推,刑法罪名将会无限扩充。”于是此事被搁置下来。
经过十余年的时间,警察在执法实践中遭受暴力袭击的境况也让更多的正义之士看到了设立袭警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他们认为,单独设立“袭警罪”,对袭警行为从重处罚,是世界各国通例,保护执法并非纵容滥权。理论界、实务界多位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项规定完全符合社会形势需要、警察职业特点,有利于树立警察执法权威、维护社会公正,应该全面理解并严格依法适用。
一是保障警察人身安全的需要
有调查显示,基层一线民警更容易遭遇阻碍执法和暴力袭警。尤其是派出所民警、交警、巡警、治安警和刑警,面临的危险最大。很多派出所甚至找不出一个没遭过骂、挨过打的民警。据公安部网站数据,2017年,全国公安机关361名警察因公牺牲,6234名警察因公负伤;2018年,303名警察和141名辅警因公牺牲,1.2万余名警察和辅警负伤;2019年,280名警察、147名辅警因公牺牲……作为一种高危职业,警察的人身安全理应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从重处罚袭警,符合警察职业特点。
二是维护警察合法权益的需要
我们国家用30年的时间,完成了发达国家200年的发展,社会矛盾也就集中在这一时期爆发。在处理各类社会矛盾冲突时,警察往往处于最前沿,也就最容易受到攻击。一个警察告诉记者,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受到攻击,大都会往肚子里“咽”,“我们是站在舆论风口浪尖的人,出事了也说不清,没人同情。闹起来后往往警察吃亏,搞不好吃不了兜着走,还不如当时忍了算了。”
当下的社会坏境,警察似乎是赶上了一个“最坏的时代”。一方面,公众“仇警”心态滋生、舆论“丑警”言论多发;另一方面,警察工作辛苦,待遇低,职业尊荣感降低。警民关系的恶化如果继续下去,袭警事件增多,警察保护力下降,最终威胁的还是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警察执法权,必须有法律武器和社会理解来撑腰。从重处罚袭警,符合警察职业需求。
三是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
不同于记者、医生、教师等其他职业,警察是一种特殊的执法身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捍卫者。如果法律不能给予他们足够的保护,暴力抗法被视为一般违法行为,就会使一些人产生“不在乎”的心理。
试想,如果袭警都不需要付出太高的代价,警察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受到挑战,不法分子还有什么事不敢干?凸显警察职业的特殊性,就是加大法律的威慑力。否则,“社会长治久安”就是纸上谈兵。从重处罚袭警,符合警察职业身份。
四是维护国家权威的需要
警察也不同于工商、税务等其他行政部门的公职人员。警察是国家执法的主体,作为和平时期的一支武装力量,他们所从事的职业,是代表国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但因为过去惩处力度有限,一些犯罪分子在警察亮明执法身份后,甚至敢叫嚣“打的就是警察”,使民警执法权威荡然无存。
警察在执行警务活动时遭遇袭击,不能等同于普通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和妨碍公务,否则就无法突出袭警行为的危害性,无法保障警察作为国家执法主体的权威性,无法应对日趋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从重处罚袭警,符合社会民众期待。
三、适用该罪名应注意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暴力袭击”的适用范围
1、必须是客观的暴力行为,而不能仅是语言威胁,否则最多只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不能构成本罪。如某甲驾驶摩托车遇到交警路检,发现其涉嫌无证驾驶拟对该车辆依法予以扣押,驾驶人某甲求情无果,遂扬言“今天谁敢动我的车,我就跟谁拼命!”随后欲强行驾车离开,被交警制服并传唤至公安机关。该案中,某甲言语中的确有人身威胁的意思表示,但其并无进一步针对民警人身安全的客观行为,更未采取暴力手段对民警进行人身攻击,显然不符合袭警罪的客观行为特征,故不构成袭警罪。其以声称“拼命”对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进行威胁,虽然符合妨害公务罪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表现形式,但并未真正实施暴力及以暴力手段对民警造成威胁,也就是民警并未遭受实际的人身安全威胁,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拒绝、阻碍依法执行职务”作治安处罚。
2、必须是当场实施,而不是过后实施。如某乙因违反治安管理被派出所民警查处,拘留5日。出来后,某乙在路边等车时遇到该民警,便冲上去拦住民警说“你上次不给面子,把老子关了5天,今天老子要教训你!”说完对民警肚子上踹了一脚,民警受伤倒地,某乙逃走。经鉴定民警为轻伤。虽然某人行为针对的对象是民警,也使用了暴力,并造成了轻伤的结果,但由于该行为是事后采取的报复行为,并非出于阻碍执行职务之目的采取的当场袭警行为,客观上也未影响执行职务或对执行职务造成威胁,而是造成民警受伤。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不能认定为袭警罪,而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并将其行为的动机(报复执法)和侵害的对象特殊性(人民警察)作为酌定从重情节在量刑中考虑。
3、暴力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过于轻微的动作不宜适用本罪条款。如为摆脱传唤、拦截采取轻微的推掇、挣脱动作。如疫情期间,某小区设卡检查体温,某丙通过卡点时拒不配合检查,民警上前拦截并伸手拦住某丙,某人遂推了民警胸前一下,并对民警进行辱骂。该行为虽然对民警施加了物理作用力,但显然没有达到造成人身伤害危险的程度,故尚不能构成袭警罪,同样应该以“拒绝、阻碍依法执行职务”作治安处罚。
4、因本罪属于具体危险犯,故构成本罪不一定要求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结果,但应当对特定对象向人身安全具有相当的危险。由于本罪侵害的法益是人民警察正常执法秩序及民警不被抗法行为危及安全的利益,故本罪的构成不应也不能要求已经实际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结果,否则就会失去设立本罪的威慑、预防、保护意义。为有效扼制民警遭受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只要暴力行为已经实施或准备实施且对特定民警产生了迫切的人身危险,均应认定构成袭警罪的客观要件,而予以追究。
四、袭警罪的犯罪对象范围
鉴于本罪的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和处罚的严厉性,应该仅针对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正式民警,而不包括协警及其他临时帮助警察执行职务的人员。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有将正式民警带领协助执法的协警遭受暴力或威胁的事件,基于协警所从事的工作与民警执法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将采取暴力或威胁手段妨害协警执法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确有其合理性。但袭警罪作为专门保护民警正常执法的条款,特别是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在相关有权机关没有做出明确立法、司法解释前,不宜随意扩大其保护对象的适用范围。对暴力袭击协警及其他临时帮助警察执行职务的人员的行为,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结果,构成犯罪的,仍应以妨害公务罪处罚。
五、加重情节的适用范围
1、“枪支”、“管制刀具”的理解
本罪中的“枪支”、“管制刀具”范围应与其他相关罪名及法律规定协调,与非法持有枪支罪中的枪支,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中的管制刀具作同一解释,以符合刑法的体系解释要求。即枪支必须是符合《枪支管理法》规定,经鉴定具有杀伤力的枪支;管制刀具必须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管制刀具,须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鉴定符合管制刀具特征的刀具。
2、“驾驶机动车撞击”的理解
针对的对象是人身而非财物。如人民警察在设卡拦截时用警车设置临时路障,违法人为摆脱拦截,加速撞开警车,造成车辆损毁,而作案时警车上并无人员,仅造成较大财产损失,则只能定性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而不可类推解释为袭警罪,更不能适用加重处罚条款,对其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罚。
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并非追求对警察的伤害结果,而是为了摆脱查处挤别民警,一般也不宜定性为本罪。如果客观上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则应根据实际损害结果及主观方面综合判断,分别定性为(间接)故意伤害或(间接)故意杀人,以及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
3、“等”字——其他严重暴力手段的理解。
虽然本罪条款中仅列举三种手段,但不能机械理解为只有列举的三种手段才能构成加重情节。现实中,袭警采取的暴力手段多种多样,刑法条文不可能穷尽袭警罪的客观方面之手段,司法人员应结合本条款的目的,对虽然表现形式有所差异但对人身威胁程度与法条中表述的三种手段相当的暴力手段认定为加重处罚情形。比如:使用硫酸、汽油对执行职务的民警进行攻击(不包括可能对不特定多数人构成人身安全威胁的情形,即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便未实际造成严重伤害结果,因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现实危险性,仍得以适用本罪的加重处罚条款。但同时也要注意,在司法中不可滥用解释权,随意作扩大解释,将明显不具有严重人身危险性的袭击行为认定为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手段行为,导致罪刑不相当。